上海一产妇状告医院获胜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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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一产妇状告医院获胜诉
日前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——医院对一个经过不孕症治疗才得到的新生儿夭折负主要责任。
  向晖、彭某夫妇婚后多年不育。在做了输卵管疏通后,33岁的彭某怀孕。为确保胎儿的安全,从第一次孕检起,夫妻俩就选定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——这是上海乃至国内久负盛名的妇产医院。
  2007年1月22日清晨4时,彭某被推进了产房。胎心监测记录显示,胎儿在产程中数度出现了胎心减慢,这是明显的缺氧症状。然而,胎儿的异常情况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干预。直到孩子娩出的绝大多数时间,除了家属,只有一名家属自请的“导乐”护理员陪伴着产妇。下午1时50分,婴儿娩出,却没有发出一声哭泣。23日下午,婴儿在出生32个小时后死亡。
  2007年2月,向晖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医院赔偿损失。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。医学鉴定认为此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方承担主要责任。
  对于新生儿的死亡,院方始终坚持的说法是:在产妇生产过程中,医院按规定采取了各种应对措施,无奈这是一起罕见的特殊病例。胎儿出现过胎心减慢,如果是严重缺氧,按理应该排出胎粪,导致羊水变混浊,但是产妇的羊水始终清澈。而新生儿死因为肺透明膜病变,这种病一般出现在早产儿身上,新生儿是足月的。
  医疗鉴定的回答是:“尸检病理报告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伴出血。孕妇自临产初即开始胎心减慢,缺氧时间长,也可引起这种病理变化,而非胎儿先天性发育不良所致。临产后胎心变慢,应与家属沟通病情,适当放松剖宫产指征。该病例新生儿死亡,与产程中胎儿窘迫未积极采取缩短产程的措施有因果关系。”
  医院副院长段涛说:“也许有人要说,早点开刀就能救这个孩子。但如果开刀出现不良情况,鉴定专家又会说,有没有必须进行手术的指征?是不是过度治疗?要做手术,指征一定要明显,比如胎心减慢无法纠正,或者出现胎粪。我们觉得鉴定结果是有争议的,但患者的情况也值得同情。所以我们没有上诉。”据新华社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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